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提倡移风易俗。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从通告之日起,青白江主城区及城厢场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青白江主城区指:青白江区与广汉市边界以南、108国道以东、货运大道以北、青白江大道以西的青白江辖区

城厢场镇是指:唐巴路以南、清泉大道以东、马鞍路以北、将军路以西的区域。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禁放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轨道交通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允许销售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禁止向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5日
举报电话:028-83665110
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
2021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