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当前中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保护的详细条款整理。
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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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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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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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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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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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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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降低工资待遇: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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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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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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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延续至“三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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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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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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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安排禁忌劳动: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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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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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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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保护: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哺乳期每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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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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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孕期)、第九条(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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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保障: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多胞胎等情形可增加),部分地区延长产假至158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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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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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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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与医疗费用:孕期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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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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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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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场所保障:用人单位应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哺乳室或休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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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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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哺乳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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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骚扰与歧视:工作场所需预防性骚扰;不得因女职工结婚、生育限制录用或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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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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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第二十三条:“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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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责任: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需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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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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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或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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