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还提到了土地增值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优惠对象为普通住宅,那么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执行?
2024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需要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免征优惠,并授权省级政府明确政策具体执行标准。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相较以往,四川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没有变化。取消普通住宅标准之前,符合标准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之后,《通知》明确的三项免税条件与四川省原普通住宅标准完全一致,对有关市(州)此前依规确定的条件与《通知》不一致的,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是否继续执行,保持了四川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负稳定。
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某住宅小区,该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且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住宅,如增值额未超过开发成本费用20%的,在以前年度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在《通知》出台后,可继续享受免征政策。
此外,按照国家规定,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不能享受前述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针对网友关注的“公寓是否受政策影响”问题,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回应称,如果公寓的性质是商业而非住宅(例如许多40年产权的公寓),就不在本次新政覆盖范围内;如果公寓的性质是住宅(例如有一些70年产权的公寓),则参考政策明确的三个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