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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聚焦 | 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开放平湖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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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嘉兴市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举措和部署,大力推进“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促进我市总部经济集聚发展,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概念与意义

(一)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二)发展意义。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激发经济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提升我市国际化水平,构建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增强对全球优质创新资源的吸引力,提升我市利用外资水平,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



二、认定标准和流程

(三)本意见中所称企业总部(机构)分为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企业型总部是指,在平湖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功能性机构是指,在平湖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市外区域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贸易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物流中心等。


(四)已在平湖市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或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平湖市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1.企业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7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7亿元;在平湖市内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3个(含)以上(其中市外至少1个)子公司或分公司。


2.功能性机构,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35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7亿元;在平湖市内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3个(含)以上(其中市外至少1个)子公司或分公司。


达到以下标准列入平湖市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培育名单:

1.企业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在平湖市内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3个(含)以上(其中市外至少1个)子公司或分公司。


2.功能性机构,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在平湖市内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3个(含)以上(其中市外至少1个)子公司或分公司。


(五)从市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或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平湖市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1.企业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3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3.5亿元人民币;在平湖市内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3个(含)以上(其中市外至少1个)子公司或分公司。


2.功能性机构,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8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3.5亿元人民币;在平湖市内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3个(含)以上(其中市外至少1个)子公司或分公司。


达到以下标准的列入平湖市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培育名单:

1.企业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人民币;在平湖市内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3个(含)以上(其中市外至少1个)子公司或分公司。


2.功能性机构,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3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人民币;在平湖市内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3个(含)以上(其中市外至少1个)子公司或分公司。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评定年度企业有《平湖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平财发〔2022〕1号)明确的一票否决事项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税收、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方面行政处罚。


2.评定年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发展中心、统计局、税务局等部门组成平湖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全市企业总部(机构)认定工作。


(八)企业总部(机构)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


2.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涉及外资认定申请报市商务局(并由市商务局牵头报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涉及内资认定申请报市经信局(并由市经信局牵头报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3.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认定会议,认定通过后向社会予以公告。


(九)对入围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省级企业总部(机构)的内资企业总部(机构)且符合第(三)项条款的企业(机构)总部要求及无第(六)项条款相关情形的企业,申请后可予以直接认定。


(十)对嘉兴市级及以上外资总部及功能性机构,且符合第(三)项条款的企业(机构)总部要求及无第(六)项条款相关情形的企业(机构),申请后可予以直接认定。



三、政策支持

(十一)加大认定奖励。对于首次认定平湖市企业总部(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外资总部(机构)和本土跨国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十二)支持外资总部注册落户。对于新增用地的,外资企业总部(机构)项目当年度实际到资超过该项目注册资本25%以上的,给予实际到资的1.5%一次性奖励。对于不新增用地的,外资企业总部(机构)项目(需要有实际运营)当年度实际到资超该项目注册资本30%以上的,给予实到资本的3%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单个项目合计奖励最高500万元。对于招大引强项目,奖励额度按照上述标准上浮20%,单个项目合计奖励最高800万元。


(十三)鼓励外资总部增资扩股。现有外资企业总部(机构)项目以现汇或利润再投资的形式增资扩股,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以部口径为准)的3%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合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1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嘉兴市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嘉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推动总部发展壮大。对认定为平湖企业总部(机构)的,从认定次年起,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最高奖励3年。


(十六)给予总部办公支持。对于企业总部(机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支持外资(海外)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将研发机构迁移至平湖境内,当年研发机构分别达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条件中关于人员、设备、场地方面同等标准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迁移奖励75万元、50万元、25万元。


(十八)支持总部企业上市。对于企业总部(机构)落户我市后成功上市的,境内上市(含科创板)的,上市阶段给予最高1200万元的奖励;境外上市且主体在平湖的,上市阶段给予最高700万元的奖励。


(十九)支持总部上市企业迁入。对于市外境内上市企业迁入平湖市的(含买壳上市),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产业带动性强的行业头部上市企业,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基础层和创新层)、精选层挂牌企业迁入平湖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二十)引育平台总部型经济发展。对平台总部型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平台本地注册企业数达到100家以上),平台内入驻企业年电商营业收入首次合计达到5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含)的,给予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达到8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给予平台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平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引导平台总部型企业建立的园区基地规范发展,每新引进1家注册地和纳税地不在平湖市的主导产业企业,将企业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平湖并月度达限纳统的,给予平台总部企业2万元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一)附则

1.本政策意见除第十五条政策外不执行综合贡献封顶。


2.本政策意见中第十二条政策中所提“招大引强项目”以嘉兴市商务局认定公布为准。


3.申报单位和个人需符合《平湖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平财发〔2022〕1号)的相关规定。


4.已享受市级“一企一策”的企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对特殊的总部企业(项目)给予“一事一议”,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或已享受上级政策的,原则上按就高不重复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和已列明可享受的项目除外。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


5.本意见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六条政策在外经贸专项资金中兑付,第十五、二十条政策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兑付,第十四、十七条政策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兑付,第十八、十九条政策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兑付。


6.本政策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以上级新政策为准。



                                                                                                                                                                                                           

来源:平湖市企业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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