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79号公告, 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这也意味着,自2009年1月1日取消钢材、钢铁制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以来,我国钢材出口管理进入一个新周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钢铁产品(详见附件)纳入目录。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上述货物,应凭货物出口合同、生产商开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及部分副省级城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签发出口许可证。在经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许可证局签发,其他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回顾钢材出口规范的历史,从2007年首次推出出口许可证、到2009年取消出口许可证,再到2025年再度实施钢材出口许可证,这背后与全球经济环境、以及国内钢铁市场经历的不同阶段息息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