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普惠管理措施清单
管理措施 |
细化措施 |
责任单位 |
(一)压缩检验检疫事项审批时限。 |
对符合要求的进口农产品、食品和特殊物品相关检疫审批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快审批速度。 |
卫生司、动植司、食品局,各直属海关 |
(二)按有关规定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
自贸司、企管司,各直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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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有关规定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
自贸司、企管司,各直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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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有关规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 |
自贸司、企管司,各直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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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
自贸司、企管司,各直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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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优先提供统计服务。 |
优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本企业在保存期限内的报关单档案查询服务。 |
统计司、信息中心,各直属海关 |
(七)向海关申请预约通关管理。 |
企业需要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的,可以提前24小时(正常办公时间以内)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 |
综合司、监管司,各直属海关 |
(八)按有关规定可以开展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
监管司,各直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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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工贸易企业可按规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不再实行保证金管理。 |
企管司,各直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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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采用电子账册模式实施联网监管。 |
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可对该企业以企业为单元进行管理,采用电子账册模式实施联网监管。 |
企管司,各直属海关 |
(十一)加工贸易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
企管司,各直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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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进口货物予以保税监管。 |
企管司,各直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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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工贸易企业可按规定实施工单式核销。 |
企管司,各直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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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加工贸易企业可按规定开展单耗自核。 |
企管司,各直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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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加工贸易企业可按规定适用飞机、船舶保税加工监管模式。 |
企管司,各直属海关 |

【来源\关务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