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类型
目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共5种类型,分别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
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
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3.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4.支付企业
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5.物流企业
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登记流程
需要先备案为报关单位(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范围为:
1.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
2.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境内代理人;
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且需要办理报关业务的企业。
上述企业首先按照报关企业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类型申请材料要求及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对不在以上备案为报关单位的其他参与企业,确有需要的,可以办理无报关权其他企业登记。
第一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同时选择办理海关备案,填写海关相关信息,无需现场递交纸本材料;
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企业资质办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
海关审核通过后,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打印备案回执。
小提示: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内资企业,需先取得《对外贸易者经营备案表》
第二步:办理电子口岸IC卡
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当地电子口岸,热线电话95198。
第三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备案
已经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企业,需要通过“单一窗口”界面,使用电子口岸IC卡插卡登录,通过信息变更的方式向海关申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备案,状态显示“海关入库成功”后电话通知所属地海关;海关受理后,根据备案跨境电商类型审核相关材料,完成备案。
注意:
① 勾选对应企业类型“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等,可复选。
②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物流企业还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列入“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的,可以办理物流企业注册登记。
③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④ 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需具备真实、完整、有效的与境外跨境电商企业代理关系的证明材料、《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境外供应商信息、采购方式、主营商品、企业自控。
⑤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企业备案交易网址(网站、APP、微信小程序等),能正常注册、下单,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电商商品予以明显标识区分,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
相关文件依据:
1.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2.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公告》
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