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海关认证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5.在电力直接交易中,对于交易主体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
7.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进出口证明等相关手续。
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9.支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二)给予商务领域政策支持
10.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等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三)金融部门授信融资参考
11.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条件。
12.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给予证券、保险领域政策支持
13.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14.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
(五)给予财政资金使用支持
15.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六)给予增值电信业务支持
16.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给予便利。
(七)给予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
17.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
(八)给予土地使用和管理支持
18.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九)给予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
19.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20.日常监管中,在无举报情况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
(十)给予税收管理支持
21.增值税发票领用比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办理(可一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按照需要即时办理。)
22.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23.符合条件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享受以下便利化措施:
(1)国税机关可为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2)国税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之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十一)给予工商管理支持
25.优先提供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培训、宣传和受理调节合同纠纷。
26.降低市场监管的随机抽查比例。
(十二)给予一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支持
27.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
28.优先安排办理免办CCC和免办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核销等。
(十三)给予安全生产管理支持
29.在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提出申请后,依法对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法律和政策支持。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行优先办理。
(十四)给予食品药品管理支持
30.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十五)给予外汇管理支持
31.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
(十六)优先给予先进荣誉
32.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33.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状时予以优先考虑。
34.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评选“全国三八红旗手”时予以优先考虑。
(十七)给予促进外贸投资支持
35.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
36.在法律顾问、商事调解、商事出证认证等方面优先提供咨询和支持。
37.优先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服务。
(十八)其他激励措施
38.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优先选择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试点。
39.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