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出口名牌培育,提升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浙江出口名牌”培育工作通知》(浙商务发〔2023〕76号)工作安排,今年将继续开展“浙江出口名牌”组织申报,新增一批“浙江出口名牌”,并对2020年度认定的“浙江出口名牌”进行复核。
新增及复核企业的申报资格及所需材料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连续三年以上有出口业绩;
2.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3.企业上年度出口不低于1000万美元,农副产品企业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有一定的自主品牌出口量;
4.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环保、侵害劳动者权益、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投诉和纠纷,在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无严重失信名单信息;
6.申报类别商品商标已在主要出口国市场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与申报企业一致;
7.申报主体为“订单+清单”系统内企业,并定期进行订单填报。
二、申报材料
1.“浙江出口名牌”申报表(附件1);
2.自主品牌出口情况查询申请表(附件2,请单独报送,无须装订);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5.专利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6.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7.建立国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证明材料;
8.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及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
9.申报类别商品在同行业中全省的排名情况(企业需在附件2中填写申报品牌出口商品HS编码,以该HS编码在全省出口额排名为准);
10.企业参加广交会获得品牌展区、参加被省商务厅列入2022年目录的商务展会证明材料;
11.境外商标注册证。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12.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公共海外仓的证明材料(只认可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13.上年度申报品牌(涵盖申报类别商品)在境外进行广告宣传的合同协议及视频截图、宣传图片、网站地址等证明材料;
14.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扫描上方二维码下载附件
三、其他事项
请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材料申报要求和格式积极申报,于8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送平湖市商务局外贸科,同时将附件3、4的电子版统一发至邮箱:289425026@qq.com。
联系人:张叶秋 ,电话:85060475
来源:外贸外经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