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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我(企业)要在海关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想问一下有几种类型?
答:目前,跨境电商企业共5种类型,分别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多种类型可同时备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请选择“电子商务企业”)。
以下为类型解释:
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3.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4.支付企业。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5.物流企业。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02
问:我是北京的企业,可以在北京市以外的海关办理跨境电商类型备案吗?
答:不可以,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如北京朝阳区的企业需到北京朝阳海关办理);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03
问:企业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在海关办理跨境电商的备案?
答:参与企业首先应备案为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对其他参与企业,确有需要的可以办理无报关权,其他企业登记。
1.物流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列入“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的,可以办理物流企业注册登记。
2.支付企业。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3.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需具备真实、完整、有效的与境外跨境电商企业代理关系的证明材料、《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境外供应商信息、采购方式、主营商品、企业自控。
4.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企业。网站、APP、微信小程序等能正常注册、下单,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电商商品予以明显标识区分,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
04
问:办理参与跨境电商类型备案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递交《企业情况登记表》(下载链接http://beijing.customs.gov.cn/beijing_customs/434817/434825/434827/2395587/index.html),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参照第三问)。
05
问:企业准备好材料后怎么办理?
答:第一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如已取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备案的可直接跳到第二步)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同时选择办理海关备案,填写海关相关信息,无需现场递交纸本材料;
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资质”子系统(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企业资质办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
海关审核通过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均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打印备案回执。
小提示: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内资企业,需先取得《对外贸易者经营备案表》
第二步:办理电子口岸IC卡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当地电子口岸。单一窗口录入咨询电话95198、首都机场制卡中心电话:85733354、中关村制卡中心电话:85732112、甜水园制卡中心电话:81318601(如已取得IC卡的企业直接跳到第三步)
第三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备案
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界面,使用电子口岸IC卡插卡登录,通过信息变更的方式向海关申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备案,状态显示“海关入库成功”后电话通知所属地海关递交《企业情况登记表》(见第四问)及相关材料;海关受理后,根据备案跨境电商类型审核相关材料,完成备案。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一般情况下海关应当场办结,备案为长期有效。
06
问:我想了解一下已备案的跨境电商企业通关是如何管理?
答:请企业对照本公司业务查看。
1.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进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2.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上述第(3.)至(5.)条要求传输、提交的电子信息应施加电子签名。
6.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7.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不再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8.《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
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07
问:我想了解一下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税收征管相关问题?
答:请企业对照本公司业务查看。
1.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3.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4.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海关可以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5.海关对符合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08
问: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请企业对照本公司业务查看。
1.对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工作,应在完成后方可运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
2.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一线入区时以报关单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实货监管。
3.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
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可将转关商品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电子清单。
5.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流转,按有关规定办理流转手续。以“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式进境的商品,不得转入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的城市继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同一区域(中心)内的企业间进行流转。
09
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如有退货的情况怎么办?
答: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
(1)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3)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4)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1)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2)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4)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5)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问答仅供参考,具体业务按照海关相关公告及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