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普法】代缴、挂靠社保的风险1——劳动风险
广东省鞋材行业协会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存在为企业外人员购买社保或者委托第三方为自己的员工代缴社保的行为。事实上,此类行为是存在一定劳动风险的。
小王系A公司退休职工的儿子,与A公司之间无劳动合同关系,由A公司代缴社保。一日小王在A公司日常作业时受伤入院治疗,后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A公司主张其仅是帮助小王代缴社保,但由于无法提出有关证据,仲裁委最终仍基于小王提交的参保证明,认定小王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A公司向小王支付一次性工商补助金50000余元以及工伤医疗费80000余元。
小陈(化名)系北京A公司员工。入职一段时间后A公司委托深圳B公司为小陈缴纳社保,后小陈以A公司未缴纳社保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此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认定A公司委托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造成了社保缴纳状况与实际劳动关系不一致,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公司向小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共计50000余元。
从上述两个案件可以看出,无论是代公司外的他人缴纳社保,还是委托第三人为自己公司的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均可能面临劳动诉讼,有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因此,建议用人单位规范行为,保证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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