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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海关核查领域采信第三方出具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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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2

政策

_ Policy interpretation _

-海关核查领域采信第三方

出具报告制度改革试点


编者按: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营造便利的市场环境,科学利用第三方检验机构专业技术优势,提升海关监管效能,海关总署以“风险管理”为基本理念,创新核查作业方式,在后续监管工作中的核查领域提出了“试点实施采信第三方出具报告制度”的改革举措。目前,该项改革举措正在部分直属海关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01

试点核查事项

在以下6个核查事项中开展试点探索:

01

出境水果注册果园、包装厂企业核查

02

出境动物注册养殖场核查


03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核查

04

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核查


05

食品备案种植场核查


06

出口食品备案养殖场(基地)核查




02

试点法律依据

01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02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03

部门规章

1.《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18〕第238号-22)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2016〕第180号) 

3.《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第238号-29)

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21〕第249号)

5.《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第243号-30)

6.《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第243号-27)



03

试点海关


上海、大连、南京、厦门、青岛、济南、广州、黄埔、成都、西宁海关。



04

试点原则

01

便利高效

在企业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开展,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收费或强制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报告。

02

风险可控

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动态调整,实现试点过程可控、风险可控。

03

改革协同

已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05

试点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被核查企业需要提交《核查领域采信第三方报告企业申请表》(见下图)及相关自我声明材料,并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图:《核查领域采信第三方报告企业申请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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