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限额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依据,也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诺保险责任的证明。因此,出口企业在接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后,应在执行出口合同前,就保险单适保范围内出口的每一买方及其银行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信用限额,并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在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时,出口企业应按表上要求,将买方的情况、双方贸易条件以及所需的限额填写清楚。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收集、评估海外买家的资信并进行信用限额审批一般需要10-30天的时间。为避免货物出运时,被保险人所申请的信用限额尚未得到批复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得到保险保障,被保险人考虑以适保范围内的付款方式与买方交易时,应在洽谈合同意向或在贸易合同生效前,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出信用限额申请,以便预留合理的时间给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处理信用限额审批工作。
对于合同交易金额较大的买方,被保险人更应注意,至少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通常对较大金额的合同要经过多种渠道进行买方资信调查。

来源:国际贸易融资——实务与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