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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大讲堂】出口信用保险概况(七)

【中基大讲堂】出口信用保险概况(七) 中基惠通订阅号
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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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信用限额申请信用限额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依据,也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诺保险责任的证明。因此,出口企业在接
信用限额申请

信用限额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依据,也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诺保险责任的证明。因此,出口企业在接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后,应在执行出口合同前,就保险单适保范围内出口的每一买方及其银行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信用限额,并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在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时,出口企业应按表上要求,将买方的情况、双方贸易条件以及所需的限额填写清楚。

信用限额申请的时间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收集、评估海外买家的资信并进行信用限额审批一般需要10-30天的时间。为避免货物出运时,被保险人所申请的信用限额尚未得到批复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得到保险保障,被保险人考虑以适保范围内的付款方式与买方交易时,应在洽谈合同意向或在贸易合同生效前,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出信用限额申请,以便预留合理的时间给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处理信用限额审批工作。

对于合同交易金额较大的买方,被保险人更应注意,至少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通常对较大金额的合同要经过多种渠道进行买方资信调查。


信用限额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为便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快速调查买家资信,尽快批复信用限额,被保险人应尽可能准确、详细地填写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上各项内容,特别是买方名称(注册名、贸易名)、银行名称及SWIFT码、买方或银行所属国家及详细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尽可能完整、准确,以免因信息不全影响对买方或银行资信评估,耽误被保险人正常出运和索赔权益。
(2)被保险人申请信用限额时,一般根据当年合同金额和出运计划,以一个付款周期内最高应收账款余额,即买家应付账款余额为依据测算,它约等于买方在一个付款周期内的最高欠款额,而非手头订单的数额总和。
(3)被保险人申请信用限额的支付方式如为非信用证方式,应注意该支付方式与保单条款中的OA、D/A、D/P定义相一致,而不是仅仅按照贸易合同中的称谓。如果贸易合同约定同时使用多种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可按风险最高的支付方式申请总信用限额,也可按不同的支付方式分别申请限额。

(4)信用期限是指货物出口之日(一般为提单签发日)起至买方应付款日止的期间,而出口是指货物已经报关并交付给承运人或者直接交付买方。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信用期限”的计算并不完全等同于贸易结算方式中的支付期限。被保险人不要按照贸易惯例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信用期限,否则将会影响到日后的信用限额审批、收汇提醒以及索赔权益。
(5)如有历史交易记录,必须详细填写此栏。尤其是买家支付款情况,比如是否存在习惯性拖欠,必须照实填写,否则,被保险人会因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日后的索赔权益。

(6)对于超过20万美元的限额申请,被保险人应同时填写并提交“信用限额申请附表”,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与买方历史交易过程、交易总额和收汇情况,以及被保险人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以便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面分析买方风险,及时合理地审批信用限额。
如果被保险人掌握有信用限额申请表和附表中未涉及的买方信息,如买方的最新信用资料、买方最新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或银行授信用证明等资料,且被保险人认为该信息将有助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评估买方风险,被保险人在提交信用限额申请表时可以将信息一并附上。这些补充资料将有助于出口信用保障公司及时、准确地批复信用限额。被保险人在提交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申请附表以及其他辅助材料时,均需填其日期,并签章。
(7)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申请附表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其他辅助材料,均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决定是否给予承保以及如何承保的重要信息依据,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在提交上述资料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如果被保险人告知信息虚假,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提供信息作出错误承保决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免责。

来源:国际贸易融资——实务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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