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状态:
实际商品为由“以动物毛皮衬里的合成纤维机织物”制成的女式上衣。该女式上衣的面料为合成纤维(涤纶)机织物,衬里材料为动物毛皮(具体为人工养殖的獭兔的毛皮,其属于非濒危物种)。制造该女式上衣的原材料为由一层动物毛皮(毛面朝外)和一层合成纤维机织物缝制而成的具有双层结构的衣料。
功能用途:
该商品可供人在气温较低时穿着,起到防寒、防风等作用。
正确归类:
实际商品属于由“以动物毛皮作衬里的其他材料”制成的服装,该商品符合《税则》及《税则注释》对品目4303项下的“动物毛皮制衣服”的描述,属于《税则》具体列名商品。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按照具体列名归入品目4303项下,具体归入编号43031010.90(其他非濒危野生动物毛皮制衣服)。
归类差错:
根据《税则》及《税则注释》的解释,编号43031010项下的动物毛皮制服装包括完全由动物毛皮制成的服装、由“以动物毛皮作衬里的其他材料”制成的服装和由“以动物毛皮作面的其他材料”制成的服装。上述三类动物毛皮制服装(特别是由“以动物毛皮作衬里的纺织材料”制成的服装)被错误地按照纺织材料制服装归入《税则》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
归类技巧:
在确定服装类商品归类时,除应核对服装品牌(是否侵权)和加工工艺外,还应注意核查服装的材质(例如,是否为皮革或毛皮制服装?是否归入《税则》第四十二章或第四十三章?特别地,是否为由“动物毛皮作衬里的其他材料”制成的服装),以确定商品的正确归类。
来源:出口退税商品归类差错案例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