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强调,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发放宣传资料,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提醒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次检查范围还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发放发票是否合理、是否及时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等问题。其中是否督促纳税人主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事项,将作为此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自觉索取发票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消费者应有的正当权利。”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者遇到商家拒开发票时可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税务部门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人,将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并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另外,《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多种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减少投诉举报响应时间,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效率,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对不落实发票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税务总局文件要求,以及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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