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公告〔2019〕127 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19年8月24日起,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
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2019年6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继续简化一体化通关流程,实施进口概要申报、完整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改革,大幅压缩通关时间”。为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保留原有申报模式的基础上,海关总署决定实施以概要申报、完整申报为主要内容的进口货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通过构建高效便捷、灵活开放的申报制度,与“两轮驱动”风险防控方式、“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方式相衔接,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通关服务,有效降低企业申报中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企业不需要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信息及单证,整个申报过程可以分成两步进行。
对应税货物,鉴于概要申报时无法确定最终需缴纳的税款,为便于企业在概要申报后提离货物,企业需在概要申报前完成税收担保备案,并在概要申报时提供相应的担保信息。《公告》规定了企业申请税收担保备案的受理部门、担保额度的确定和税收担保的使用。
《公告》规定了企业实施完整申报的时限和填制要求,并对税款缴纳、减免税进口货物继续进行税款担保等情形进行了规定。目前,企业须收到海关准予提离的回执后,才能实施完整申报。完整申报报关单审结后,允许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公告》对使用金关二期系统实施“两步申报”进行了规定。第一步概要申报环节不使用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完整申报时,企业从金关二期加贸系统录入或导入核注清单,在核注清单表头填写已放行的报关单号,核注清单预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报关单草稿数据,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查询核注清单生成的完整申报的报关单草稿进行补充修改,提交完整申报。
★ 概要申报项目中,商品编号(6位)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编码的前6位;
★ 数量及单位填报成交数量、成交计量单位;
★ 总价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和币制,如果无法确定实际成交商品总价格则填报预估总价格。
概要申报其他项目及完整申报项目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执行。
在6个直属海关开展“两步申报”试点:
满洲里海关所属十八里海关
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
深圳海关所属深圳湾海关、蛇口海关
黄埔海关所属新港海关、穗东海关
其中,2019年8月23日起,在杭州海关所属舟山海关启动自贸试验区“两步申报”试点;2019年8月24日起,在杭州海关所属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黄埔海关所属新港海关、穗东海关分别启动水运口岸清关和特殊区域模式“两步申报”试点;2019年8月26日起,在青岛海关所属烟台海关驻港口办事处、驻机场办事处,深圳海关所属蛇口海关启动水运、空运口岸清关模式“两步申报”试点;满洲里海关所属十八里海关、深圳海关所属深圳湾海关公路运输“两步申报”试点日期另行通知。
试点期间,适用“两步申报”需同时满足公告中的三个条件:
★ 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需达到一般信用及以上
★ 经由上述试点海关实际进境的货物
★ 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
《公告》附件1中已列出所有实施联网核查的监管证件。
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