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国家每年的税法内容多多少少都会有点变动的地方,这也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情需求。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我们更是应该时刻关注着国家的税法改动,以适应的做出相对的调整,保持信息的新鲜性。
展望新的2018年,国家在税务上做了哪些更改变动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第二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三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四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这时候对于这些政府新推行的税法条文,我们应该来深刻的解读一下,掌握学习才能更好地运用在生活中去。相比于以前的条文来说,新办法在内容上做出了一些变化。
首先,取消了行政审批,将以前惯用的审批制改为了登记制,在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信息资料进行可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这样的改变很大程度上简化了执行方式,使得办理时间大大缩短。
其次,减少了办理登记所需资料,由原来六项改为两项;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这样也是政府不断创新进步的体现,缩短以前繁琐的办事程序,切实地为民众提供便利。
最后,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政府也作出相应的调整来适应国家税制改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对于国家推行的税制改革,其主要的内容就是:
1、完善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包括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属期范围以及明确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具体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使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属期与按季申报相适应。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并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登记资料后,受理人员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登记。
4、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5、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看了这些2018年国家税制的变化,我们是不是可以发现。不断地改革使得政府的制度越来越公开透明化、流程简单化以及民众便利化。多多关注政策变化有助于方便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