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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如何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稽查的?|套路多学一点

税局如何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稽查的?|套路多学一点 欣志会计学苑
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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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会计职业精英汇”可以订阅哦!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通过今年5月份的增值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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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通过今年5月份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很多会计才意识到这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这次我除了整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外,还会给大家解释一下,税局是如何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稽查的?文章分为两部分Part 1 主要是对于文件中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进行一次整理,熟悉的会计可以直接跳到Part 2 了解一下税局会通过哪些角度分析企业可能会存在涉税问题的。


Part 1



我们先来看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针对于这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做了明确的补充: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也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十九条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第二十条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接下来就是建筑业和金融业的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Part 2


第一部分相对来说比较枯燥,基本都是政策原文整合到一起的,现在我们就一起换一个角度,看看税局是怎么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施检查的?


1.  正常情况下,税局第一时间都会将账面上的主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进行核对。一般企业的会计都不会犯这样的错误。



2. 接下来就是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税局是如何价检查的:

(1)采用托收承付的,税局会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办理好手续或者商品已经发出仍旧不做销售收入的。

(2)交款提货的企业,货款和提货单都已经交给买方,买方尚未提货的情况下,不做销售收入处理。

(3)如果企业采用的是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局一定会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有书面合同但是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税局就会核实企业是否按照在货物发出当天确认收入的。因为大多数企业多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所以大家一定要重点自查自己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4)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是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时点就应该确认收入。但是实际企业经营过程中,我们大多数情况都会按照是实际开具发票的时点确认收入的,往往容易忽略没有其他结算方式下的收入确认时间。

(5)企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采用预收款的,没有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收入,这种情况也是错误的。很多企业容易忽略这类业务,大家一定要自查一下。



3. 那税局是通过采用哪些资料对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复查的呢?

(1)企业的明细账,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开具的销售发票

(4)出库单、送货单

(5)销售合同(协议)

(6)送货单

(7)购货方付款证明(银行收款凭证)

(8)运输单据

税局会根据以上资料,进行分析企业是否存在滞后缴税的情况。

 

还是老原则,我们学会套路不是为了套路别人,而是不要被别人套路,自己要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进行深入的了解,以免在工作中因为不懂税法,导致错误的确认收入,引起不必要的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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