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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一、增值税(原营业税)
在横琴新区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
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二、企业所得税
在横琴新区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三、个人所得税
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所的形成个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用于奖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法人制企业中的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型企业汇总负责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
四、退出项目奖励政策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横琴新区的企业或项目,除前四条优惠外,在项目退出时再按项目退出后形成的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给予额外奖励。
五、办公用房补贴
对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且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到位之日起,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不忒保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以上政策依据:《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横新管【2012】22号
Part 2
特殊人才奖励办法(个人所得税)
奖励范围: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或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新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人才,符合《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2013-2015)》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对横琴开发做出实际贡献的人才。对其缴纳的个税按规定予以返还
按规定已缴纳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除外;此项所得以全年累计纳税额的25%计入本办法所称的已纳税额)。
奖励标准:
分为A、B、C三级,具体划分如下:
A级奖励标准:特殊人才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市留成部分的200%为标准,给予奖励;
B级奖励标准:特殊人才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1.5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市留成部分的160%为标准,给予奖励;
C级奖励标准:特殊人才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0.5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市留成部分的100%为标准,给予奖励。
注意事项:已享受珠海市或横琴新区其他对个人所得税奖励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奖励。
以上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2013-2015)》、《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珠横新办2013年107号文。
附:金融服务类人才目录
企业落户奖励
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或备案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横琴自贸试验片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专项扶持。
注:投资同一企业或项目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或备案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横琴自贸试验片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管理资产规模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专项扶持;其管理资产规模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专项扶持。
注:同一奖励对象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该500万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向区商务局或区金融服务局递交对上年度有关培育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料。
以上政策依据: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横新办【2015】年11号
Part 3
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支持政策:
政策延伸:根据《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个人所得在横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和上述所得按照香港、澳门地区税法测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给予的全额补贴。办理时间:申请每年度办理一次,对上一年度补贴的申请截止日为下一年度的6月30日。
第十二条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引进精英人才。符合条件的精英人才,可申请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政策延伸:根据《横琴新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横琴、保税区、洪湾片区等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和运营。
(二)在横琴新区经营纳税且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
(三)登记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受纳税额度限制: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两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机构。
3.经区管委会批准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以上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以及教育医疗服务机构。
第六条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教育部认可的海外同等学历(学位);或具备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且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符合相应年龄条件:18周岁以上,博士或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他应在50周岁以下。确属横琴发展所需的紧缺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与用人单位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并依法在横琴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人未享受过珠海市或横琴新区其它类型的住房保障待遇。
第七条 博士或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第五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纳税额度的限制。
第八条 横琴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非编制内人员和区属国企引进的人员除了要求符合上述学历、年龄等条件外,还须在横琴新区实际居住方可享受租房和生活补贴。
政府服务:
第十三条区相关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办理相关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并提供下列跟踪服务:
(一)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
(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注册提供全程协助服务,协调完成外商投资备案、商事登记、外汇登记等手续。
(三)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办理对外投资手续,区相关部门应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高端技术人才在横琴新区工作和发展,符合市、区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的,优先协助办理横琴新区户籍迁入申请。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高端技术人才(含非本地户籍)的子女,申请就读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区教育部门应统筹协调,优先安排学位。
第十七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层次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士、高端技术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优先协助办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积极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聘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士及其家属办理居留许可。
以上政策依据:《横琴新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