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美方将关税提高到25%,企业该如何合法地规避?
朱海成律师:首先应该考虑是否有机会产品排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出台产品排除申请程序,但不同于第一轮的产品排除,申请人只能通过网上提交评议的方式进行申请(不会举办听证会),而且申请主体也只能是美国的进口商与采购商,因此国内企业如果申请排除,可以通过联合美国进口商的方式进行操作。如果排除不了,可以积极与客户协商分担关税或开拓、转移市场。
2.针对美国发布的3000亿美元产品清单,企业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寻求产品排除?
朱海成律师:最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联邦纪事上发布公告,发布了拟对中国输美3000亿美元产品征税清单,并发布了公众评议行政程序,征求公众评议意见。2019年6月10日为申请参加公开听证会的截止日期。2019年6月17日为听证会前书面意见提交截止日。2019年6月17日:公开听证会时间。2019年6月下旬(听证会结束日后七天之内)为听证会后反驳评论意见提交截止日。企业可通过登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注册直接参加评议和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美国进口商参加评议,也可以委托律师开展相关评议工作,寻求产品排除在清单之外。
美国公布的评议要点:一是该产品是否在中国之外有可替代的货源;二是否关税会严重损害提出申请的美国企业或是美国的利益;三是该产品是否对中国的相关工业计划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3.如果公司进口国外的原材料,在中国来料加工,该产品是否会被美国征收301关税?
崔海燕律师:这个涉及原产地问题,关键是产品在中国加工,是否进行了实质性改变,如果没有,则原产地不是中国,不应被征税。根据中国的原产地规定,实质性改变是以税则归类改变(即税目归类发生变化)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4.国外客户建议公司将进口货值适当调整,从而少被征收301关税,是否有风险?
崔海燕律师:如果故意将货物金额调低,今后一旦被发现,会有风险,我们不建议公司这么做。我们建议公司考虑合法地采用税则归类法,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应该落在其他税则号,从而不被征税。对于通过第三国中间商交易的业务可以考虑采用“首次销售原则”,让符合条件的商品在现有的供应链安排下采用低于美国进口商实际支付货价的价格向美国海关申报,从而降低商品的美国进口关税。
5.2000亿美元的征税清单自2019年5月10日起从10%提到了25%,是否有机会申请排除上面的产品?
朱海成律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出台产品排除申请程序,但不同于第一轮的产品排除,申请人只能通过网上提交评议的方式进行申请(不会举办听证会),而且申请主体也只能是美国的进口商与采购商,因此国内企业如果申请排除,可以通过联合美国进口商的方式进行操作。
6.请问3000亿美元拟征税清单的具体内容,在哪里可以查看?
朱海成律师: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官网可以查询: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enforcement/301Investigations/84_FR_22564.pdf(请复制到浏览器打开或者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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