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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其中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需要了解几点:
☑ 1. 文中规定的10月1日起,到底是所得期,还是申报所属期?
很多小伙伴都问了我,这个问题大家并不需要纠结,可以理解为11月申报10月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就是按照新税率来执行了。
☑ 2.文中 “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说的是指?
比如:专项附加扣除中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类减除费用是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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