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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的征税项目

明确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的征税项目 欣志会计学苑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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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一讲给大家讲解关于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布的第74号公告的重要内容。2019年初,我有幸受邀参加一个朋友

这一讲给大家讲解关于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布的第74号公告的重要内容。


2019年初,我有幸受邀参加一个朋友公司的年会,那天可能天气很好,所以我运气也超棒,中了一个大奖,一套纪梵希的小羊皮。但是,税收和运气并存,小羊皮的气质,也挡不住税收的召唤,因为发放礼品的公司,要针对于我的所得进行代扣个人所得税,成为扣缴义务人。这个事情发生在2018年初,发放礼品的公司将我的个人所得税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这个做法完全正确,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同学们现在我们2019年薪个税已经没有“其他所得”这个项目了,我该怎么办?


有小伙伴说,取消了“其他所得”是不是就意味着不用交税了,这么想的朋友真的就是想多了,这类性质如此明显属于个人所得的征税范围,怎么会不征收呢。有的小伙伴说,我知道“其他所得”都转到“偶然所得”里了。因为很多其他所得具有偶然性,放进去也很合理。这么说的小伙伴,说的不够全面,事实上,“其他所得”分成了两个部分,一个部分转到了“偶然所得”,还有一部分在“工资薪金”。这个小羊皮是我在2019年获得的,则应该按照“偶然所得”进行计税。


为了明确这项规定,才会有我们今天所看到的74号公告。那么74号公告值得我们注意的有哪些内容呢?

  1. 首先它明确了计入“偶然所得”的三项所得;

  2. 明确“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3. 废止了六项征税文件或文件条款。


一、计入“偶然所得”的三项所得

我们先来看一下“偶然所得”:

  1.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按照“偶然所得”计税;

  2.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计税;

    需要注意三种除外的情况。

  3. 我们企业会常用到的规定,同学们要作为重点理解和把握: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这段规定,大致内容与就规定没有区别,但是多了一个“网络红包”,因为网络红包的兴起,政策对于这项规定一致也是没有明文规定,74号公告,则针对于“网络红包”的性质,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及做了细化政策操作口径。


提到细化政策,都有哪些细化呢?

第一,明确了“网络红包”属于礼品范围,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第二,明确了“网络红包”按照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征税或者是免税。

也就是: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公告明确的第二个重要问题是: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这项条款和之前规定的区别只有一点,税款项目从原来的“其他所得”改为“工薪薪金所得”。


三、废止了六项征税文件或文件条款

关于废止条款,可能同学们觉得废止条款已经废止了,已经没有了解的必要了,但是,这次废止文件,仅仅废止与新公告冲突的条款,还包括了六项征税条款,而这六项征税条款如今被废止,也便意味着,原规定征税项目可能不再征税,为什么说可能?因为无论是74号公告,还是公告的解读文件,都没有直接说明不再征税。所以我个人觉得,税局还会针对这次公告进行发布进一步通知。

我们接着看一下有哪六项废止的征税条款:

  1. 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 20%。

  2. 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3.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4.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 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6.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我将给公告原文放在原文链接里,大家也可以浏览一下。


总结

这一讲给大家讲了关于74号公告中的内容,首先它明确了计入“偶然所得”的三项所得;


明确“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废止了六项征税文件或文件条款。但是要提醒同学,无论是“偶然所得”还是“其他所得”税率都是20%,这点是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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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 米唐

审校 | 糖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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