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破产风在世界范围内愈演愈烈。去年9月11日,美国第二大电器连锁店集团RadioShack宣布,该公司正通过多个谈判来支撑公司财务,并预计在短期内将宣布达成一项交易。同时警告称,当前持有的现金储备将很快用尽,如果谈判失败,将被迫宣布破产。
通常而言,破产分为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两种形式:如果买方申请破产清算,即意味着该买方无力继续存活运转,在有限的资产被清偿后最终将走向法人资格的灭失。而如果买方申请破产重组,则其往往以走出困境、恢复运营为目标,如果重组方案得到所有债权人的协议认可,并在重组期间扭转经营态势,该买方将得以存续;若买方或其破产管理人提出的破产重组方案不被大部分债权人认可,或重组计划未能带动买方走出泥潭,则买方最终仍会走向清算的地步。以美国为例,有数据显示,80%以上的破产重组计划因不成功而导致破产企业最终被清算。
相比较买方拖欠货款或拒收货物等商业风险,买方破产风险发生概率较低,但一旦发生,损失往往较大,不仅可能全损,还可能没有可追偿性。结合多年案件处理经验,在应对买方破产风险方面,建议特别关注及做好以下六个方面事宜:
一、充分及时跟踪买方经营情况,在破产前踩住刹车。
买方、特别是在大的买方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前,市场上、行业内往往存在各种真假难辨的传闻。此时,对于出口企业而言,能够通过专业可靠的渠道获得更多实质性或者相对准确的信息,在生产备货和出货上及时踩住刹车,在面对买方正式破产时可能会相对从容,损失的程度也能做到可控。
二、仔细研读破产告知函中的内容,联系破产管理人。
如果买方已经破产,出口企业会接到破产告知函。破产告知函中一般包括法院受理买方破产的公告(是破产重组或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债权人权益登记截止时间、关于买方破产重组期间的订单确认与供货方式等内容。出口企业应高度重视破产管理人角色:在整个破产程序过程中,连接买方和出口企业即债权人的纽带即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一般在买方提交破产申请后,由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委派进入企业全权负责企业的运营:包括清点债务人的资产,召集债权人会议,协助制定重组方案或破产清算项下的资产分配方案。在买方破产后,上述事项的进程反馈都是由该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对接的。
三、及时全面登记债权,确保清偿权利。
及时登记破产债权是出口企业在买方进入破产清算环节时能够参与资产分配的首要前提条件,出口企业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破产告知函中要求的格式书面告知破产管理人自己的债权金额,并提供相应的订单合同证明文件以便及时、准确、足额的登记破产债权。
四、及时处理货物,减少损失。
在买方破产后,通常会存在一些尚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或者备货后还没来得及出运的货物,对于这部分货物该怎么处理,破产管理人后续决定如何,企业应该争取从破产管理人处尽早获得明示。如果破产管理人确认不再需要这些货物,根据一些国家法律,破产程序启动后,对于在途未付清货款的货物,卖方可以取回。对于未能取回的货物,出口企业应积极登记债权。
五、根据买方所在国法律,完备合同条款。
可以根据买方所在国的法律规定选择性的在合同中增设物权保留条款。比如德国破产法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会针对设置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建立一个专门的“供应商池”。破产管理人及破产企业无权任意处置上述货物,而供应商对于在合同中设立过物权保留条款的货物有权在买方支付违约时从买方处取回以弥补损失。当然,各国国家在物权保留的认定及执行上存在差异,对于物权保留条款语句怎么拟,有没有必要加入合同,建议出口企业征询律师等的第三方专业意见后再作相应操作。
六、委托专业机构,代为处置破产债权。
实践中,遇到买方破产,很多出口企业由于不懂国外破产程序,自身不知如何采取措施,又不愿意委托专业机构,而甘愿自认倒霉。其实专业的机构在接手出口企业委托破产案件时,首先会给出口企业分析破产的可追性和可分配性,参与破产程序的收益以及成本,如果破产重组成功的可能性不高,破产财产的可分配性有限,而需投入成本很高,专业机构会建议放弃参与破产程序;而有时候,破产企业虽然资不抵债,但是在品牌、营销渠道,管理团队方面仍有很大的优势,是逢低收购的良机,专业的管理机构也会利用自身的经验帮助有意向的出口企业收购、重组、委托管理破产企业的各类优良资产。
当然,出口企业还可以向中国信保申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转嫁买方破产风险。
(信用风险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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