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21份判决书判决本金分布见下:

以上统计表表明:温州中城集团在近一年判决拖欠的工程成本(材料款、分包款、租赁款、工伤款)为2354万元,判决拖欠的金融机构借款为3200万元,合计判决拖欠款项5554万元。而该一年来判决可追讨工程款为4400万元,净现金流缺口1151万元。

可见,当施工期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目前普通付款比例70%-80%)不足以支付工程成本(85%-95%)时,由于剩余工程款(即竣工结算款)的收回期限长达2-5年(=50%施工期1-2年+竣工结算期1-3年),而工程成本支出期一般不超1年,这就意味着承包人要用银行借款或自有资金垫付相当于工程总价 10%-15%的成本长达1-4年。中城集团数据(见上图)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承包人最低融资能力=承包人年产值*10%*2年
中城集团其2012年合同总值188亿,年产值按一半94亿算,则其最低融资能力应该为94亿元*10%*2=18.8亿元,而其实际融资能力只有8.9亿元,这才是其现金流断裂的主要原因。当然,有人认为5%的利润可算作其融资来源,但考虑质保金超长的支付期、利润的不稳定及部分项目的亏损,不考虑该利润更切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