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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我有一位做会计的同学问我,她所在的公司4月出货,货款是3月预收的,但是由于4月的发票量已经全部开完了,所以发票不得不在5月开具,那增值税税率选择17%还是16%呢?
我们都知道从5月1日开始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正常来说5月1日以后我们所开具的发票增值税税率应该选择16%或者10%,但收入的确认要看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实施细则中规定)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的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她所在的公司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即使发票是在5月开出的,也不能选择5月1日以后的税率,而是要选择4月的增值税税率也就是17%。但是,仅仅选择17%的增值税税率,就符合规定了吗?

由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企业应该在4月将这项业务确认收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如果4月没有进行申报缴税,又以业务发生在5月之前为名开具了17%税率的发票,就需要将所属期为4月的增值税申报进行更正申报,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所以,如何选择正确的增值税税率,最重要的就是准确的判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这里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公司2018年2月签订一笔购销协议,4月收到了预收款项,5月2日将货物移交给购货方,这种情况下,虽然是2月签订的购销协议,但实际移交货物发生在5月,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在5月,所以公司开具发票就应该选择16%的增值税税率。

在新旧政策衔接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类似的情况,很多会计误以为4月之前的业务,即使在5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只要税率不选择16%,而选择17%,这样不涉及故意少交税不就可以了吗,但大家都会忽略了一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就是需要缴纳增值税时间,如果当期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后期来补申报以前所属期的增值税,是需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所以大家还是要学会准确的判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的合同约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家可以去了解一下《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九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你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吗,你处理的方式是否正确呢?欢迎说一说你所经历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