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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走过路过莫错过,纳税信用评价等级

【新规】走过路过莫错过,纳税信用评价等级 欣志会计学苑
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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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国税2014年10月1日施行一项政策,就是《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这个政策针对纳税


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国税2014年10月1日施行一项政策,就是《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这个政策针对纳税信用评价主要内容作出了范围规定。


今天我将要与你分享的是关于纳税信用等级的一些新旧政策的变化。在说政策之前,我们要先说说什么是纳税信用?纳税信用,是纳税人依法履行涉税义务的诚信度。纳税信用的高低,则是由纳税信用级别来体现的,具体则是由国税、地税机关根据评价指标,以此采集相关涉税信息,然后通过系统联合计算产生的。



接着我们需要先了解纳税信用评价等级。旧政策的纳税信用等级共分为A-D四个等级。40分以下是D级、40-70分是C级、70-90是B级,90分以上是A级。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也就是公历1月1日-12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就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


在很多没有条件参与评级的企业强烈的建议下,税局在2018年4月1日开始执行新政策,新政策增加了3类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是设立当年的企业,到12月31日不满一年的。二是评价年度内没有收入的企业。三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



新政策除了增加原来不能参与评级企业之外,还新增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另外还增设了M级纳税信用级别。


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并且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纳税信用评价系统是税务主管机关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涉税服务及税收征管措施而开展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就像企业贷款、招投标、融资都会用得到纳税信用等级。


所以在这里也提醒各位会计还有企业管理者,不要不重视纳税信用等级,更要重视以下行为,不然会被直接判为D级,分别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税收优惠、暴力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正常户纳税人、非正常户和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新开办的企业、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等税收严重失信情形。


一旦被判为D级,就会受到很多的限制,比如发票严格管理、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提高监督检查频次、D级保留两年且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等惩戒措施,而且还将在投融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荣誉授予等各领域予以限制。


有人会问了,那D级这么多限制,努力评为A级,是不是会有很多好处呢?  


成为A级纳税人,不但能享受税务机关社会公告表彰、放宽发票领用、优先办理出口退税等优质服务,还可以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守信激励措施,比如广东省的“银税互动”、“税保合作”等。


所以啊,身为纳税人我们要保持好自己的信用度,才能享受更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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