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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修订草案有哪些值得我们会计人员关注的内容?

《会计法》修订草案有哪些值得我们会计人员关注的内容? 欣志会计学苑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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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0月24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这份草案中,有哪些值得我们会计人员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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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修改要点





10月24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这份草案中,有哪些值得我们会计人员关注的。



     会计核算部分


一是在会计核算部分,充分考虑会计法与会计准则等下位法的定位及分工,删减了会计法中部分针对会计核算的细节性规定,如:会计凭证错误的具体更正方法等;增加了对会计信息化的原则性要求,比如,单位利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证电子会计凭证的生成、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被发现,且在会计核算系统中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备案制      


四是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部分,放宽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点和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是一样的,以前要想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机构负责人要求必须具备中级会计职称的,但是现在也增加了“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一样放宽了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具有签字权的会计人员的进行管理,增加对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备案制度的要求。






     法律责任


接着是在法律责任部分,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会计违法行为的内容,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动机、后果等,进行了适当分类,提高会计执法监管的可行性;完善会计责任体系,在现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引入会计民事责任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在行政责任的处罚中,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即“先没后罚”,同时,适当提高了经济处罚的数额;增加了代理记账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增加了雇员免责条款。

 

这一讲可能非常枯燥,但是有一行对于兼职会计来说,一定要引起重视:“聘用个人或者未经批准的机构为本单位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这条,是新增加的条款,目前是草案,不是正式文件,但从草案到这是正式修正案,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如果草案通过了,如果有兼职的小伙伴,还是要注意不要踩法律红线。


这次文章,我就新公布的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给大家讲了值得我们关注的几个变化。特别强调一下,这个公布是征求意见稿,不是正式法律文件。

关于征求意见稿,如果你有你的想法或者意见想反馈给财政部,你可以到财政部网站,进入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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