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决定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随后颁布的一系列文件(财税[2012]71号、财税[2013]37号、财税[2013]106号)中均将建筑物资租赁承包纳入“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经测算,“营改增”如采用17%税率标准,建筑物资租赁承包企业税负平均将增加100.97%。
为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诉求,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先后七次召开专题会议,并以协会名义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报送了《关于建筑物资租赁承包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调研情况及政策建议》,还专门到财政部税政司、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汇报,反映建筑物资租赁承包行业节材代木的重要意义及“营改增”试点税率高对行业的影响,要求给予政策扶持。
经协会呼吁,主管部门高度重视,2012年6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政策出台,标志着试点期间建筑物资租赁承包企业享受到了3%的优惠税率,大大减轻了租赁承包企业的税负。
为了让企业享受到优惠政策,协会通过《中国建筑物资租赁》杂志、年会会刊全文刊登了《关于建筑物资租赁承包行业“营改增”问题的通知》,详细解读53号文件,指导企业如何进行简易税申报。
依照国务院部署,“营改增”工作将于2015年全面完成。试点结束后,建筑物资租赁承包企业如继续执行17%的税率,将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税负压力,并影响整个行业健康发展。为此,协会于2015年3月1日再次召开“建筑物资租赁承包业营改增政策座谈会”,并邀请财政部相关领导到会交流。协会及部分参会代表详细介绍了建筑物资租赁承包行业的情况,以及与“有形动产租赁”的差异,并提出了将建筑物资租赁承包企业纳入建筑业“营改增”,享受建筑企业税率标准的建议,得到了财政部有关领导的重视与肯定。
近日,协会再次向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了“关于请求将建筑物资租赁承包企业纳入建筑业营改增的报告”,继续向两部门反映。望广大会员企业关注、支持。




欢迎关注我们的网站!
佛山市广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南边C区1号
电话:0757-66895510
传真:0757-66895515
全国服务电话:400-002-1282
邮箱:info@gyformwork.com
网址:www.gyformwork.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