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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可以说是为了纳税人是否有按规定5000/月扣除标准申报纳税而操碎了心,11月2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我们看看原文是如何规定的: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确实身边有很多人都存在疑问,在10月的时候不知道到底怎么去给9月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为了这一个小问题到处咨询,问到了心里又没底。
我记得10月的时候,我真真的是在工作中为了这件事解释了不知多少遍呢?包括自己公司人事还有财务,别人公司的人事和财务,唉,我心里就好难过了,我那么用心反馈的问题你们真的都不看的嘛?好歹你用的时候来搜一搜嘛。
言归正传,这次税总发文,首先是强调了扣缴义务人(一般指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以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第二,如果误操作按照所得期为9月,没有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扣除的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所以,大家为了避免每次都那么矛盾,多来看看我,我说的都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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