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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注销流程简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免予办理税务清税

10月1日起注销流程简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免予办理税务清税 欣志会计学苑
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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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注销都是非常头疼的一件事,很多人也都听过设立容易注销难,昨日税局公布了自10月1日起简化注销流程的相关规定,但是到底简化多少呢?我们来看正文。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根据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来,有两类企业在办理注销的时候,可以免予办理税务注销,一个是未办理涉税事宜的,另外一个情况是,办理过但未领用发票、没有欠税的,如果有欠税的情况企业,则需要清缴相关的税费后,再去按照此条款的规定去办理注销。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承诺制更关注的,是企业的信用,现在税局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规定的越来越完善,在注销这一层面上,纳税信用等级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在这里更好的提醒各企业的负责人,一定要珍惜纳税信用等级。

 

话说回来,如果在注销的时候,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税局即时提供清税证明,但是在广东省清税证明只是税务注销资料中的一项,至于其他资料是否需要提供,以及未来清税证明能否代替注销税务通知书,这还要看税局是否有进一步政策规定。



 三、除了以上简化流程之外,还简化了办理资料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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