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序号 |
项目 |
扣除标准 |
政策依据 |
1 |
工资薪金支出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
2 |
职工福利费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 |
3 |
工会经费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 |
4 |
职工教育经费 |
一般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 |
5 |
职工培训费用 |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
航空企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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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力发电企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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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
7 |
补充养老保险费 |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
8 |
补充医疗保险费 |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
9 |
商业保险费 |
一般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
特殊工种职工:依照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据实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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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业务招待费 |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 |
11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一般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有交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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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交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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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
13 |
赞助支出 |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
14 |
手续费和佣金 |
一般企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 |
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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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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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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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党组织工作经费 |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第二条。 |
声明:本文档整理于2023年3月,如有政策变化请依照最新规定执行,具体请以法律法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