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增值税申报时点及操作指南
增值税申报应按照纳税义务时点进行确认,即达到纳税义务时点的次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但对于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则需依据享受的不同税收政策来区分申报方式。
1. 享受退(免)税的出口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即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销售额或免税销售额。
2. 享受免税不退税的出口业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的次月办理免税申报。若后期由退税转为免税,可在确定要免税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免税销售额。
3. 需要征税的出口业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应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其纳税义务时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财税文件规定的条款判断。
4. 原享受退税或免税后需改为征税的业务
如因条件不符从退税或免税转为征税的情况,应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时点进行征税申报。
目前大部分地区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务必注意纳税义务时点,及时开具发票,避免无票申报后再补开发票带来的调整问题,尤其是涉及应征税的出口货物,必须严格按时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