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收汇注意事项及实务操作解析
上年度出口货物需及时收汇或取得视同收汇证明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对于上年度(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口的货物,若已申报出口退税,则必须在次年4月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即2025年4月18日前)收齐外汇。如未按时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条件,则需在5月份申报期内以负数冲减原退税数据。
若企业虽未如期收汇但符合附件1所列的10种“视同收汇”情形,仍可享受退税优惠政策,但需在4月申报期结束前准备齐全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留存备查。
出口企业在处理视同收汇资料时,可参照公告附件2格式自行制作《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或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并导出电子文档,同时收集对应证明资料一并归档留存,无需提交税务机关。
未申报退税与后续操作安排
若企业尚未对上年度出口货物申报退税,则暂时无需考虑收汇问题。待实际收汇或取得视同收汇证明后,可办理超期退税申报。此时,需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并与退税明细数据一同申报。
如企业已在前期完成退税申报但未能如期收汇且无法补充视同收汇证明,则应按规定进行数据冲减。待收汇完成或获得有效证明后,可继续重新申报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