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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应在什么时间开具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应在什么时间开具 进出口财税通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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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的发票开具要求及税务处理规范

根据税收政策,不同出口业务类型的发票开具规则有所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此外,《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明确指出,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因此,发票应在发生了经营业务且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然而,对于出口企业来说,由于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政策不同,也会影响到发票的开具时间。

目前大部分地区对于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服务,都规定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个别地区采用自制发票,如北京地区。

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服务,根据享受的税收政策不同,发票开具应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 享受退(免)税的出口业务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因此,享受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票应在出口后按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的当月开具出口发票。

  • 享受免税不退税的出口业务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的次月或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办理免税申报。

    因此,直接享受免税政策的业务,出口发票应在出口或业务发生月份开具发票。

  • 需要征税的出口业务
  • 同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所以,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开具发票,即哪个月份达到了纳税义务就需要在该月开具发票。纳税义务时点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断。

    特别需要注意,出口征税业务容易因为纳税义务时点判断失误导致滞后申报,进而引发滞纳金问题。

  • 原享受退税或免税但后期需征税的业务
  • 这种情况仍然需要按照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来判定征税时间。由于前期已按退税或免税政策开具了发票,后续若需转为征税,不需要重新开具带税率的发票,而是可直接计算申报;但为了报表申报匹配,也可冲减原发票后再按适用税率开具新发票。

在实务中,多数出口企业选择在出口当月开具发票。对于月底出口业务涉及跨月的情况,尽管出口企业无法立即确定是否已属于当月出口,也允许跨月开票。但对于应征税的出口业务,仍应严格按照纳税义务时点开具发票。

对于年底出口的货物,若出口日期不能完全确认是否属于当年,可以先行开具发票,并在次年1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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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财税通
专注进出口会计实务、外汇、报关、出口退税、业务实操等培训咨询服务。 由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专家库成员、某海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特邀讲师、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中国国际商会跨境电商行业委员会专家讲师、税友亿企赢财税学院专家讲师王术芳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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