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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佛山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
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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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跨关区退货模式,允许企业在海外发生退货时,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无需退回原出口海关。此举旨在破解传统模式下“退货难、成本高、周期长”的行业痛点,为企业构建高效、经济的逆向物流通道,从而优化消费者购物体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措施要点

(一)措施依据

海关总署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海关总署 2024 年第 167 号),明确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 20 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经一年试点运行,现已具备全国推广条件。

(二)适用范围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商品。

(三)主要便利措施

1. 企业可自主选择退货口岸。企业可根据物流成本、时效等因素,自主选择最便捷的口岸办理退货。例如,从上海出口的商品,可选择从杭州成都宁波青岛等口岸退运进境。

2. 降低企业综合成本。节省将退货商品长距离运回原出口地的物流费用和时间成本。

3. 提升企业退货效率。缩短退货周期,助力企业更快处理售后问题,盘活海外库存。

(四)前期试运行情况

该模式已在全国 20 个直属海关落地。自试点以来,截至 2026 年 2 月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跨关区退货共计 38.13 万票,货值 0.94 亿元。

二、叠加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26 年 2 月 9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6 号)。明确对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在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可退还已征收的出口关税。

结合此次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措施,形成政策协同叠加效应,共同为跨境电商企业降本增效。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编辑:贾卫宇

审核:崔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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