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终审判决:张某伟不构成涉案专利发明人
2026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伟为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2211696280.5,名称为“健康科普信息个性化推荐方法、系统及介质”)的实际发明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伟原系上海某医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应用算法负责人。其主张在职期间完成该专利技术方案,但公司申请专利时将发明人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姚某娟,未将其列为发明人,遂起诉请求确认署名权、赔偿损失1万元并公开道歉。一审中,张某伟放弃赔偿请求,仅坚持署名权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伟仅在专利申请文稿中就算法部分作出解释性回应,未对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且该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公司明确不再复审,发明创造已不存在。故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为:张某伟是否属于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
判决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发明人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经查:
- 张某伟提交的《大专家算法应用初步思路》PPT内容简略,无法证明其技术构思与涉案专利存在实质性关联;
- 某公司提供的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企业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伟仅对专利文稿作批注和回复,未参与技术方案设计、实验验证等实质性研发环节;
- 证人王某晟证言与上述电子证据相互印证,具有客观性;
- 张某伟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对专利的创造性贡献。
综上,张某伟主张发明人署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