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发布第20/2026/TT-BTC号通知,细化企业所得税执行规则
2026年3月12日,越南财政部颁布第20/2026/TT-BTC号通知(下称“20号通知”),就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及第320/2025/ND-CP号法令的关键条款提供操作性指引。
该通知重点规范以下六方面内容:
- 特定可抵扣支出的凭证要求;
-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所需提交的档案材料;
- 应税收入确认时点的判定标准;
- 越南企业在海外投资的税务申报与缴税义务;
- 外国企业在越南经营的企业所得税适用规则;
- 扩大投资项目及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相关的税收管理要求。
1. 非现金支付凭证适用条件
- 企业向个人或个体经营户采购货物或服务,且已编制第02/TNDN号采购清单的,单笔支付达500万越南盾/人/天及以上,须取得非现金支付凭证;
- 若支出发生时尚未付款,但已签订采购合同并完成货物/服务交接,后续实际支付时补获非现金凭证,该支出仍可作为可抵扣支出处理。
2. 应税收入确认时点
- 出口货物:以出口合同约定的所有权转移日为准;合同未约定的,按海关规定确定;
- 外国企业转让资本:以初始资本转让协议生效之日为应税收入确认时点。
3. 集团内部重组的资本转让税豁免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资本转让交易,视为不产生应税收入,免征越南资本转让税:
- 最终受益所有人未发生变更;
- 转让价值不高于账面价值或初始实缴资本价值;
- 不产生估值差额;经批准的重组方案中所列价值不得高于转让时点账面价值;
- 受让方完整承继转让方与该投资相关的实缴资本、权利及义务。
适用情形包括:公司分立或拆分、合并、兼并、股权置换、以股权出资、集团内部以股权形式分配利润或股息,以及不改变对越南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的所有权转移行为。
4. 外国承包商税制下的企业所得税规则
-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按收入比例计税)的外国承包商,其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包含增值税;
- 废止依据第103/2014/TT-BTC号通知适用的扣除法申报方式。
5. 扩大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登记义务
- 企业实施扩大投资项目,须于项目启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该项目的登记投资资本;
- 登记投资资本发生变更的,须重新履行申报义务。
6. 生效日期与过渡安排
- 20号通知自2026年3月12日起生效,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同时取代第78/2014/TT-BTC号通知及其修订文件;
- 对于2026年3月12日前发生的、且96/2015/TT-BTC号通知已有明确凭证要求的可抵扣支出,继续适用该通知;
- 96/2015/TT-BTC号通知未规定的可抵扣支出,其2025纳税年度支持凭证应符合当时有效的发票及法定证明文件要求;
- 2026年3月12日前已签约、并依第103/2014/TT-BTC号通知采用混合法申报外国承包商税的境外承包商及分包商,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仍按签约时有效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