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主航道发生重大船舶碰撞事故:散货船沉没致2人死亡
2025年10月25日19时54分32秒,广州港主航道马友石灯船东北侧水域发生一起重大海上碰撞事故。散货船“海力5”轮与新加坡籍集装箱船“WAN HAI A17”轮相撞,“海力5”轮随即沉没,15名船员落水,2人遇难;“WAN HAI A17”轮球鼻艏严重破损变形。广东海事局提级调查后发布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经过:从主机故障到碰撞沉没仅10分钟
“海力5”轮于2025年10月25日约1325时从广州番禺龙沙码头装载11728吨型钢驶往上海。
1700时,大管轮发现主机滑油温度偏高(77~78℃),判断为冷却海水量不足;实际原因为右舷低位海底门滤器堵塞,导致主机及发电柴油机冷却失效,两台发电机组因冷却淡水温度过高触发高温保护停车。
1942时,两船约定左对左通行;1945时,三副接替生病水手操舵。
1951时15秒,两船相距0.8海里时,1号、2号发电机组突发停车,全船失电,主机停转、舵机失灵,航行灯及生活区照明全部熄灭。
船长立即指令大副和水手长前往船首应急抛锚,同时联系机舱未果;机舱人员启动发电机组,船舶开始左转并逐步侵入进口航路,形成紧迫危险。“海力5”轮驾驶台值班人员未第一时间通过VHF通报失控状态,错失关键避让时机。
失电后90秒内,“WAN HAI A17”轮瞭望严重疏忽:船长专注目视瞭望未发现异常;引航员忙于避让它船;三副专注雷达;二副忙于接班记录;水手操作舵机——全员在岗却无一人履行有效瞭望职责。
1952时50秒,集装箱船引航员发现来船未亮灯,向船长确认并呼叫,此时两船相距约0.4海里。
1952时52秒,“海力5”轮回应失控并要求避让,持续左转。
1953时26秒,“WAN HAI A17”轮回复“无法避让”,两船相距仅0.3海里。
1953至1954时,“WAN HAI A17”轮指挥混乱:船长先后下令右转、左转、左满舵,均遭引航员反对;其后引航员下令右舵、停车,船长执行后又下“左满舵”指令,期间舵向反复切换;引航员多次向交管中心报告“海力5”轮失控横越船头。1954时,该轮停车。
1954时32秒,集装箱船船首碰撞“海力5”轮右舷第1、2货舱交界处。
1954时38秒(碰撞后6秒),“海力5”轮成功启动1号发电机组恢复供电,但船体已左倾进水,并被顶推北移。
1955时,三副通过高频向广州交管中心报告碰撞事故并请求救助;交管中心提醒全员穿戴救生衣,船长随即下令弃船。
2001时,“海力5”轮完全沉没,15名船员落水。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一)散货船:“设备失控+应急处置不当”构成主要风险源
右舷低位海底门滤器堵塞→冷却海水供应不足→主机及发电柴油机冷却失效→两台发电机组高温保护停车→全船失电;应急发电机开关被置于手动模式,未自动启动,导致舵机、主机彻底失灵。失电时两船相距仅0.8海里,失控后持续左转侵入进口航路,形成不可规避的紧迫危险。
失电后,驾驶台未第一时间通过VHF通报“失电、失控、左偏”等核心动态,致使对方无法及时识别风险,错失唯一避让窗口期。
(二)集装箱船:“瞭望缺位+避碰决策混乱”加剧碰撞后果
散货船失电后航行灯全灭,视觉异常特征显著,但集装箱船驾驶台处于交接班阶段,6名在岗人员均未保持正规瞭望,直至两船相距0.4海里才察觉异常,违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
险情确认后,未采取停车或倒车等争取反应时间的措施,亦未及时询问对方动态;船长与引航员指挥权不明,多次否决对方指令,舵向反复切换,航速航向始终未作有效规避性调整,违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
二、间接原因
(一)散货船:设备维保缺位,安全制度形同虚设
2025年9月22日曾发生同类失电险情,但轮机员未排查根本原因,亦未清洗海底门滤器;本次航次仍使用易堵塞的低位海底门。
轮机长解除岸电后未将应急发电机开关切回自动模式;二管轮开航前未检查应急发电机状态,致其失电后无法启用,违反公司安全自查清单及操作须知。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发电机自动启动试验,且台账造假;船员调派未报管理公司;更换船员超25%后未组织弃船演习;进出港人员信息报告与实际不符,多项操作违反航运安全管理规定。
(二)散货船所属公司:委托管理、资质建设、制度执行全面失守
船舶所有人未依协议向管理公司通报船员配备、设备保养等关键信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实际配备脱节;高级船员劳动合同不符合法规要求,固定用工比例低于25%;未提供有效资源支持,阻碍安全管理体系落地。
船舶管理公司接受委托前未评估委托人履约能力;岸基管理团队不稳定,2025年内两次更换机务主管,现任主管无岸基经验、不熟悉安全管理体系;船员岗前培训考核流于形式,内审造假;对设备隐患、险情整改全程失察;自2024年4月起无自有运力,仍持有有效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资质合规性存疑。
(三)集装箱船:驾驶台资源管理严重失效
交接班期间未明确瞭望责任人,造成多人在岗却存在瞭望盲区;紧急状态下船长与引航员指挥权未界定,引航员直接否定船长指令,导致避碰决策延误、操作混乱,成为避碰失败的核心管理原因。
(四)引航员:履职不充分,关键操纵信息掌握不足
登轮前仅查阅基础资料,未按规观察船舶操纵参数表,也未向船长问询旋回圈、停车特性等关键数据。
事故责任认定
“海力5”轮负主要责任:轮机长、二管轮为主要责任人(未确保应急设备正常运行,涉嫌交通肇事罪);船长为次要责任人(应急处置指挥失当)。
“WAN HAI A17”轮负次要责任:船长、三副、引航员为次要责任人(未履行瞭望与避碰核心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