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乳制品准入与申报指南
乳制品是以乳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生产原料基粉等。进口乳制品须严格满足产品准入、境外企业注册备案、申报资料准备等监管要求。
进口乳制品准入要求
我国对进口乳制品实施准入管理。海关总署依据对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状况的评估审查结果,确定获准向中国出口乳制品的国家(地区)名单,并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形式在海关总署官网动态更新。企业进口前须确认目标国家(地区)及具体乳制品品类已列入该目录。
进口乳制品企业资质要求
向中国出口乳制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须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对华出口。已注册企业名单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平台查询。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需满足以下条件: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处于其有效监管之下;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出口,并确保输华产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符合海关总署与相关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此外,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须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完成信息备案。境内收货人亦可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办理备案。备案情况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中“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查询。
进口乳制品申报要求
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应在进口时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主要需提交以下九类单证:
- 卫生证书电子扫描件:须随附出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加盖主管部门印章、有授权人签字,且注明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样本须经海关总署确认。
- 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首次进口须提供按国标所列项目出具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须提供首次检测报告复印件及海关总署指定项目的最新检测报告,报告须与生产日期或批号一致。进口商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免于申报时上传检测报告。
- 基础贸易单证:如需,应提供贸易合同、全程提单、装箱单、集装箱动态信息表、发票等电子扫描件(复印件均须加盖收货人公章)。
- 产品清单:列明品名、品牌、原产地、规格、数量/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
- 自动进口许可证: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乳制品,须提前向商务部门申领,并在申报时录入随附单证栏。
- 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须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核发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明文件(进口)》注册号。
- 有机认证材料:标签标示“有机”的乳制品,须随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以及认证标志与产品标识。
- 预包装标签资料:预包装乳制品须申明持有标签检验相关资料。
- 其他必要材料:根据海关监管要求补充提交的其他单证。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办理请以主管海关最新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