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

为促进跨境电商出口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
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跨关区退货仅适用于“9610”模式下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但须退至具备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资质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企业资质与系统对接
开展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须规范经营,配备独立作业功能区,并确保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完成对接。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