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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cec物流
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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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以下简称《注册规定》)已于2025年10月14日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相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配套目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海关总署依据原料来源、生产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及食用方式等因素,结合国际惯例,确定以下三类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 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依据《注册规定》第六条):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和麦芽、脱水蔬菜、调料粉、坚果与籽类、干果、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乳品、水产品;
  • 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依据《注册规定》第二十一条):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
  • 需注册管理的境外贮存企业范围(依据《注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于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冷库。

二、进口申报信息填报要求

以货物方式进口、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进口食品,须在报关单中规范填报:

  • 在“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填写与原产国(地区)对应的在华注册编号;
  • 在“商品填报”项下“用途”栏准确填报“食用”。

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予接受申报;虚假填报骗取单证的,依法查处。

三、注册状态与进口时效衔接规则

  • 对需官方推荐注册的企业:注册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正常申报进口,包括注册到期后仍在保质期内的存量产品;
  • 对企业自行申请注册的企业:进口申报时,其注册须处于有效期内;
  • 对被暂停、注销或撤销注册的企业:暂停、注销、撤销之日前已启运的货物,申报进口不受影响;
  • 海关总署另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注册办理与信息查询渠道

为提升服务效率,海关总署启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网址:https://cifer.singlewindow.cn),支持企业在线办理注册申请、变更、延续、暂停、恢复等业务。

企业可通过该系统:

  • 实时查询注册申请进度及海关评审意见;
  • 查验已获注册企业的在华注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路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 下载办事指南、系统使用说明书、咨询热线等材料(路径:“办事指南”);
  • 检索注册涉及的产品类别与对应海关商品编号、监管识别码(路径:“产品类别查询”)。

海关总署提醒企业认准唯一官方网址,谨防访问仿冒网站造成损失。

五、其他说明

  • 进境初级食用农产品的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按海关总署2025年第219号公告执行;
  • 进口食品及初级食用农产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海关总署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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