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发布
食用菌出口通关指南
食用菌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农产品品类,近年来出口规模持续扩大,“中国菌味”加速走向全球。出口需严格履行备案、检验检疫及合规管理等环节。以下为关键流程与要求。
一、企业与基地备案要求
出口食用菌制品生产企业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栽培类食用菌种植场应向海关备案;出口至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的,须申请供港澳蔬菜基地备案。
二、出口通关流程
(一)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由发货人、货主、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向产地或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
(二)现场检验检疫:海关按系统布控指令实施查验;
(三)结果处置:合格或经有效除害/技术处理后复检合格的,签发电子底账;输入国(地区)有要求的,同步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且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予出口;
(四)有效期管理:已检验检疫合格的食用菌超期未出口,须重新申请检验检疫;
(五)后续监管:海关对生产、加工、储存、出口全链条开展持续监管,确保持续合规。
三、检验检疫核心要求
(一)依据标准:
1.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部门规章;
2. 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准入要求;
3. 中外双边协定、议定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4. 贸易合同约定条款。
(二)具体合规要点:
1. 运输包装及标识须符合上述全部依据要求;
2. 不得混入申报以外的植物种子、菌种;
3. 禁止携带昆虫、螨类、软体动物、杂菌等有害生物,以及培养基质、菌渣等残留物;
4. 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须低于输入国(地区)安全卫生限量标准;
5. 对已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地区),须额外满足协议中规定的特定要求。
来源/学习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