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更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目录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已发布,但未同步公布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类目。2026年3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2026年第27号),正式更新配套目录,明确保健食品仍须通过官方推荐方式完成注册。
一、配套目录清单
海关总署依据原料来源、生产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及食用方式等因素,并结合国际惯例,动态管理以下三类目录:
(一)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
依据《注册规定》第六条,包括: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和麦芽、脱水蔬菜、调料粉、坚果与籽类、干果、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乳品、水产品。
(二)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
依据《注册规定》第二十一条,包括: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
(三)需注册管理的境外贮存企业范围
依据《注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适用于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境外冷库。
二、进口申报要求
(一)信息填报规范
以货物方式进口、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进口食品,须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准确填写对应原产国(地区)企业的在华注册编号;并在“商品填报”项下“用途”栏规范填报“食用”。
未规范填报的,海关不予受理;虚假填报骗取单证的,依法查处。
(二)注册状态适用规则
需官方推荐注册的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正常申报进口(含注册到期后、仍在保质期内的产品);
自行申请注册的企业:申报时注册须在有效期内;
被暂停、注销或撤销注册的企业:暂停、注销、撤销之日前启运的货物,进口申报不受影响。
三、注册办理与信息查询渠道
(一)注册管理系统
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https://cifer.singlewindow.cn)办理注册申请、变更、延续、暂停、恢复等业务。请认准官网地址,谨防假冒网站。
(二)信息查询方式
企业可在系统中实时查询:
– 注册申请进度及海关评审意见;
– 已获注册企业的在华注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功能);
– 办事指南、系统使用说明、咨询热线等(通过“办事指南”功能);
– 涉及产品的海关商品编号及监管识别码(通过“产品类别查询”功能)。
四、其他说明
(一)进境初级食用农产品的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按海关总署2025年第219号公告执行;
(二)进口食品及初级食用农产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海关总署不收取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