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合规要点详解(入职·在职·离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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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6月,丁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任保安,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2012年5月8日,公司向丁某送达《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其于5月31日前办结离职手续并结算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丁某提出支付加班费诉求,并提交值班记录、班次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公司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证。
法院认为
法院判决该公司向丁某支付加班费3531.03元。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若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相关证据而拒不提供,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丁某提交的值班记录、班次表等复印件已初步证明公司掌握加班事实证据,而公司未能举证反驳或证明已支付加班费,故法院采信其加班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