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Howey测试与数字资产适配困境
SEC长期依据1946年SEC v. W.J. Howey Co.案确立的“Howey测试”判定数字资产是否属于证券,核心四要素为:
- 是否存在资金投入
- 是否构成共同利益安排
- 是否存在收益预期
- 收益是否依赖于特定主体的经营或管理行为
由于数字资产结构多元、用途差异显著,上述标准在实践中的解释与适用存在分歧,导致部分资产属性长期难以界定。
最新观点:基于功能的资产分类框架
Atkins提出,当前主流数字资产可依功能划分为五类:
- 数字商品
- 数字收藏类资产
- 功能型或工具型资产
- 支付型稳定资产
- 具备投资合同特征的数字资产
其中,前四类在满足“无持续依赖他人努力产生收益”等条件下,通常不落入传统证券定义;而第五类仍可能适用证券监管框架。
图源:SEC
方法论:强化关键判断要素的适用标准
发言特别强调对“Howey测试”第四要素——“收益是否依赖他人努力”的理解应聚焦于:是否存在明确、可识别的承诺或实质性管理行为。若资产价值不依赖单一主体持续推动,其证券属性趋于弱化。
此外,SEC提及类似“投资合同安全港(Investment Contract Safe Harbor)”的机制设想,即当项目完成核心开发、运营去中心化后,资产法律属性可能发生转变,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合规路径提供制度弹性。
立法协同:多部法案加速推进监管落地
- 《美国稳定币创新与监管框架法案》(GENIUS Act):明确支付型稳定币不属证券,为其发行、流通建立专属监管框架。
- 《数字资产市场结构明确法案》(CLARITY Act):厘清SEC、CFTC等监管机构权责边界,解决数字货币监管职责交叉问题。
监管声明与国会立法正形成双向协同,推动构建系统化、分层化的数字资产监管体系。
行业观察:从单一判定迈向结构化分类
此次表态标志监管逻辑正由“是否为证券”的二元判断,转向“按功能归类+依阶段评估”的结构化治理思路。后续框架如何细化、落地及动态调整,仍是行业关注重点。
说明:本文基于公开信息整理,仅作行业资讯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