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香港居民在内地配置房产,动因涵盖资产配置、生活便利、子女教育及养老安排等多方面需求。
据香港特区政府最新公布的官员利益申报资料,多位高级官员或其家庭成员在内地持有住宅物业,印证这一趋势已延伸至高净值人群与公共管理领域:
需特别注意:在税法框架下,内地购房本身不自动导致税务居民身份变更,但可能成为关键判定因素——尤其在涉及双重税务居民情形时。
01 有房 ≠ 有住所,不必然构成内地税务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须就全球所得缴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明确:“住所”是税法上的特定概念,不等同于物理意义上的住房。仅在内地购置房产,若无户籍、家庭纽带或持续居住事实,不能直接认定为“有住所”,亦不必然成为内地税务居民。
02 双重税务居民下,房产是“永久性住所”判定的关键变量
当个人同时满足内地(如居住满183天)和香港的税务居民标准时,即构成双重税务居民。此时,中港税收协定引入“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解决归属冲突,按以下顺序逐级判定:
- 永久性住所;
- 重要利益中心;
- 习惯性居所;
- 国籍。
其中,“永久性住所”为首要且决定性判断依据。
03 房产如何影响“永久性住所”认定?
根据OECD范本及《国税发〔2010〕75号文》,“永久性住所”指自然人拥有或可长期、持续使用的居所,核心特征包括:
- 不要求产权归属本人,但须具备“可随时入住并持续使用”的实质安排;
- 不以实际居住时长为判断标准,而以住所是否被稳定保留、是否存在排他性控制权为准;
- 形式不限于自有住宅,租赁住宅或其他长期占用的居所亦可构成。
因此,对已持有内地房产的香港居民而言,税务筹划重点在于:避免该房产被认定为“可供随时居住的永久性住所”。
可行路径包括:
- 将房产签订长期、不可撤销的租约,交由第三方实际占有使用,本人在租期内无法自由进入或支配;
- 同步强化香港一侧的居住实质,如持有自有住宅或签署长期租约,并有水电缴费、社区活动等生活痕迹佐证。
上述安排有助于在加比规则第一步即锁定“永久性住所位于香港”,从而支持其作为香港税务居民的身份认定。
需强调:税务居民身份判定为综合评估结果,除房产外,还涉及户籍、家庭关系、主要经济活动地、实际停留天数等多重因素,须结合个案审慎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