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经海关调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X月XX日至2024年X月XX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集成电路、液晶显示屏等商品共25票。其中5票报关单(如编号5345202XXXXXXXXXXX)存在低报进口价格行为,累计低报金额260.528187万元,偷逃税款33.868664万元,构成走私行为。2025年XX月XX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对伪瞒报价格、偷逃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的走私行为,应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并处罚款;无法没收的,追缴等值价款。
处罚结果
1. 涉案走私货物已进入市场流通,无法没收,依法追缴等值价款260.528187万元;
2. 对企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