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伞具进出口归类指导
日常生活中伞具种类繁多,包括庭院太阳伞、折叠伞、直骨伞、玩具伞及伞式帐篷等。不同用途与结构的伞具在海关归类中适用不同税号,申报时需准确区分。以下为常见伞具的归类要点与规范申报要求。
一、庭院伞及太阳伞
固定于地面、台面或支架上的伞(如户外座椅、庭园桌配套用伞),属固定式伞,建议归入税则号列6601.1000;进口最惠国关税税率为6%,出口退税率13%。
二、伞式帐篷
由伞体与围幕构成(如钟罩形帐篷、沙袋压边式帐篷),具备临时遮蔽功能,建议归入6601.1000;进口最惠国关税税率为6%,出口退税率13%。
三、折叠伞与直骨伞
手持式雨伞按结构分为折叠伞(缩折伞)和直骨伞。无论伞面材质(纺织物、塑料、纸等)或装饰形式(刺绣、花边、流苏等),折叠伞建议归入6601.9100,直骨伞归入6601.9900;进口最惠国关税税率均为4%,出口退税率13%。
四、玩具伞及节日用伞
明显具有儿童或成人娱乐功能的伞类商品,应按玩具归入9503项下;专用于节日装饰、以非耐用材料制成的伞,应归入9505项下,不适用6601税号。
五、伞的零件及装饰品
伞骨作为具体列名商品,归入6603.2000;其他零件(把柄、撑杆、滑动件、角度调节装置等)归入6603.9000;进口最惠国关税税率均为6%,出口退税率13%。
需注意:纺织材料制零件、罩套、穗缨、伞套等,若未与伞具装配,应按材质或功能分别归入相应税号。
六、规范申报要素
伞具申报需完整提供以下要素:
归类要素
1. 品名;
2. 种类或用途(如“雨伞”“庭院伞”“手杖伞”);
3. 是否手持(注明“手持”或“非手持”)。
价格要素
4. 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
5. 货号(生产厂商唯一编号)。
来源:黄埔海关12360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