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英国养殖水产品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关总署与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签署的《关于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自2026年3月11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英国养殖水产品进口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关于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物种;
• 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
• 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具体准入品种详见《英国输华养殖水产品准入目录》(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向中国出口的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及养殖场,须经英方批准并接受其有效监管,卫生条件须同时符合中英两国兽医卫生与公共卫生法规;
(二)生产企业须由英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英方须确保输华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英国本土水域养殖;
(二)原料及成品未发生下列情形:
1.英国境内暴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
2.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质量安全;
3.已出口或拟出口产品违反中英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严重危害食品安全;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存在科学依据表明可能污染产品、包装或运输过程;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英双方禁用成分或添加剂,限用/允许使用的成分须按规使用;
(四)经检验检疫,未检出中英法律法规规定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异物,无传染病与寄生虫病病理指征,亦未检出《名录》或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养殖、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及出口全过程须符合中英卫生与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国际冷链食品相关安全标准。
五、包装及标识要求
(一)须具备外包装与独立内包装,材质应为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具备防污染功能;
(二)内外包装须加贴中英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原产国、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生产地区(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地址、目的地(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六、证书要求
(一)每集装箱输华产品须随附经中英双方确认的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英兽医及公共卫生法规和《议定书》要求;
(二)证书须完整填写养殖、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出口等全链条涉及的企业信息(含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名称及注册编号);
(三)证书须中英文双语印制(英文为必填项),格式与内容须经双方事先确认;
(四)英方须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议定书》对输华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屡次出现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有权采取强化监管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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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