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38号(关于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监管(不含行政许可事项),规范检验检疫申请流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范围与办理地点
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人,包括发货人、货主、生产企业及其代理人等,应依法向产地或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须按规提交合同、发票、授权委托协议等纸质或电子单证;国家实施许可管理的货物,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出口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自检合格,并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须另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海关要求验核或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及时配合提供。
三、申请撤销与更改
申请人确需撤销或更改申请的,须提交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申请提交后30日内未配合完成检验检疫的,视为自动撤销;电子底账已核注出口报关单的,不得撤销。证单需更改或撤销的,须交还原证单。
四、需重新申请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办理检验检疫申请:
-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
- 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且涉及检验检疫要求调整;
- 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
五、申请时限
出口货物一般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日提出检验检疫申请;对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须预留必要作业时间。法律、行政法规或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公告规定的,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公告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26日

